清發改資〔2016〕47號
市文明辦、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清遠海關、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清遠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互聯網信息辦、市銀監局、市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等21部門
和機構《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扎實開展聯合懲戒工作,現將《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
戒措施的工作意見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廣東省清遠市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
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等21部門和機構《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的工作要求,扎實開展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工作,依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合作備忘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明確聯合懲戒對象
(一)聯合懲戒對象為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等有關規定,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標準和程序上報審批,并在符合公布條件層級的稅務機關官方網站公布的重大涉稅案件。
(二)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明確工作協調制度
(一)形成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相關的20個部門和機構為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參加的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聯合懲戒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對聯合懲戒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綜合協調。協調機制設辦公室(簡稱協調辦,設在市國稅局稽查局,代章),具體負責聯合懲戒工作的日常統籌和協調、信息傳遞和反饋、工作總結和通報等。辦公室由市發展改革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有關科室領導和人員組成。重要事項三個部門聯合發布,一般事項協調辦發布。(成員單位名單附后)
(二)建立定期工作協調和溝通制度。協調辦定期(每半年一次)召集各成員單位領導或辦公室成員、工作人員進行工作溝通及情況通報,各成員單位可不定期提請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就與聯合懲戒相關的某一方面工作進行研討和協調,協調辦負責提供必要協助。
(三)建立信息反饋和情況通報制度。協調辦建立案件信息推送臺賬,記錄信息傳遞時間、內容、接收單位及情況反饋等信息,根據各成員單位反饋的聯合懲戒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編撰《聯合懲戒工作簡報》,向參與聯合懲戒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三、明確推送案件信息的內容、時間和方式
(一)推送內容。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向21部委推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做法,推送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是案件基本情況。其中包括檢查機關、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二是當事人情況。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姓名、性別、證件號碼、中介機構信息。三是案件查處情況。其中包括案件性質、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及處理處罰情況。四是案件信息公布情況。其中包括公布級別、公布時間。
(二)推送時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2015〕40號)精神,在每季度結束后60日內,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既定格式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后提供給協調辦,由協調辦統一向聯合懲戒各成員單位推送。
(三)推送方式。為確保案件信息推送的及時、準確和安全,協調辦要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案件信息推送、跟蹤、反饋的全程電子化。在實現全程電子化功能前,案件信息通過刻錄光盤隨紙質審批件經由公文交換系統交換到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簽收回執由協調辦存檔。
各成員單位如對推送案件信息的內容、格式和方式等有特殊需要的,可提請協調辦協調處理。
四、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一)聯合懲戒的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1部委《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精神,各成員單位依法對當事人采取相應的擴大社會影響面、從嚴進行行政管理、限制評優評先、禁止或限制相關行為的懲戒措施,具體如下:
1、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實施部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2、阻止出境
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配合部門:市公安局
3、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span>
配合部門:市法院、市工商局。
4、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配合部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清遠銀監局
5、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配合部門:市法院等。
6、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配合部門:市工商局。
7、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懲戒措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配合部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8、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配合部門:清遠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9、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10、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配合部門:清遠海關。
11、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
12、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
13、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局。
14、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配合部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局。
15、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懲戒措施:稅務部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配合部門:市互聯網信息辦。
16、其他
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配合部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總工會等單位。
各成員單位在落實全國層面各項聯合懲戒措施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部門的職權和工作實際,擴展實施其他必要的懲戒措施。
(二)聯合懲戒的實施。各成員單位在收到協調辦推送的聯合懲戒案件信息后,依照部門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監管范圍,根據各自內部執法程序和審批流程落實各項具體的懲戒措施,于30日內將實施情況反饋給協調辦。
(三)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當事人已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并且不再列為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是否解除相應懲戒措施,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決定。聯合懲戒的動態情況請及時報送協調辦。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在稅務機關門戶外網公布期間,各成員單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平臺上公開公布,以便擴大信息輻射面和社會影響力。
五、加強風險防范
為提升聯合懲戒工作的執行效果,強化執法風險控制,各成員單位應依法依規落實各項聯合懲戒措施,一方面要加強部門間的合作,共同應對風險。積極應對各類由于實施聯合懲戒措施而可能引發的信訪甚至訴訟情況。另一方面要建立各自的聯合懲戒工作臺賬,詳細記錄聯合懲戒工作有關信息,要善于發現執法風險點,加強輿情應對措施,及時處置苗頭性問題,防患于未然。
六、開展對外宣傳
為穩步推進聯合懲戒工作,擴大聯合懲戒的社會影響力,稅務機關要與參與聯合懲戒的單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加強對外宣傳,注重宣傳效果,廣泛宣傳聯合懲戒措施落實的情況和典型案例,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產生嚴厲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各成員單位相關宣傳情況請及時反饋協調辦,由協調辦匯總統一上報。
聯合懲戒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名單
市發展改革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文明辦、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清遠海關、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清遠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互聯網信息辦、市銀監局、市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