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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辦事指南(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08-15 13:36:07 來源:就業促進和市場管理科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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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清遠市貫徹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辦事指南(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社局反映。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3月1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貫徹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

實施意見辦事指南(暫行辦法)

  一、有關常規性補貼項目

  1、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

  (一)服務對象

  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其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最長不超過2年,首次補貼應于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1年內提出。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用人單位與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6.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畢業證復印件;

7.單位出具上年度營業收入和用工人數屬于小微企業的聲明;

  8.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企業基本帳戶。

2、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

(一)服務對象

  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關于轉發省財政廳人社廳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清財社〔2018〕8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每人每月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用人單位與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屬“三支一扶”的提供服務協議或“三支一扶”派遣名單);

  4.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屬“三支一扶”的無需提供);

6.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畢業證復印件;

  7.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個人銀行帳戶。

3、到基層就業補貼

(一)服務對象

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就業,或到鄉鎮(街道)、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每人一次性補貼5000元,清財社〔2014〕113號第六條第六項“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有關規定不再實施,已享受過該項補貼的,不得申請到基層就業補貼,補貼申請應于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1年內提出。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用人單位與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屬服務基層項目提供服務協議或由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

  3.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屬服務基層項目的無需提供);

5.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畢業證復印件;

6.單位出具上年度營業收入和用工人數屬于中小微企業的聲明;

  7.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企業基本帳戶。

4、求職創業補貼

  (一)服務對象

  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由高校代為申報。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一次性每人20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屬城鄉困難家庭的相關證件復印件或證明(包括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殘疾證、零就業家庭和國家助學貸款證明),不在本市建檔立卡貧困戶需在建檔立卡地扶貧辦開具建檔立卡證明;

  5.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個人銀行帳戶。

5、就業見習補貼

  (一)服務對象

  離校未就業(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16-24周歲失業青年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見習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只需首次申領提供);

  4.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見習單位的有關材料;

5.見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6.屬16-24周歲失業青年的提供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屬離校未就業(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的需提供畢業證復印件;

  7.見習協議書復印件;

  8.見習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企業基本帳戶。

  6、就業見習生活費補貼

  (一)服務對象

  享受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者屬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低保對象或殘疾人在見習期間,可享受就業見習生活補貼,由見習單位代為申報和見習補貼一并申報。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屬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需提供建檔立卡證明(在本市建檔立卡的由系統查詢打印,在外市建檔立卡貧困戶需在建檔立卡地扶貧辦開具建檔立卡證明)、低保對象需提供低保證復印件、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4.見習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3.學員獲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4)行業組織或企業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晉升培訓補貼申請表及人員花名冊;

2.學員身份證(居住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學員獲得的初級及以上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五)申請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銀行賬戶。

13、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

(一)服務對象

  創辦初創企業的城鄉創業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5〕96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個人最高30萬元,最長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以合伙經營形式運營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按每人最高30萬元、 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為500萬元,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四)所需資料

  1.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創業計劃書;

  4.場地證明(即租賃合同復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種、養、殖業除外);

6.種養殖業需提交村委承包合同或證明。

(五)申請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經銀行征信審核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銀行予以放款。

二、有關臨時性補貼項目

1、特別培訓補助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8號)的通知;

3.《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粵人社函〔2014〕1287號);

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所需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培訓計劃;

3、開展培訓證明材料(包括培訓教師簽名的授課內容清單、培訓教師資質證明、參訓人員花名冊及考勤記錄);

4、相關困難職工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單位銀行賬戶。

(四)申請程序

困難企業準備組織職工參與在崗培訓前,應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預申報申請,提交有關培訓計劃(包括培訓規模、時間、人員和培訓后達到的效果等內容),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預審通過后,可按計劃開展培訓。培訓完成后,困難企業提交開展培訓證明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核驗相關困難職工參訓期間的參保記錄,經審核通過的,按符合條件參訓困難職工人數核算補貼金額,并將補貼資金支付至單位銀行賬戶,預申報申請應于2019年底之前提出。

2、失業困難職工培訓補貼

(一)服務對象

處于失業狀態且生活困難人員。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8號)的通知;

3.《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粵人社函〔2014〕1287號)。

(三)補貼標準

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高等職業院校在校學生考取有關證書的,不適用前述補貼標準),職業培訓補貼工種和標準實施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

(四)所需資料和申請程序

有關申報材料和程序按各地現行規定政策,并且補貼申請應于獲得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提出。

3、困難職工技能培訓生活費補貼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所需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3、有關身份證明復印件(屬低保對象的提交城鄉低保證、屬殘疾人的提交殘疾人認定證件、屬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的出具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材料);

4、職業資格證書;

5、個人銀行賬戶。

(四)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人員可向培訓機構所在的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對其所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外,還應核驗相關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記錄,審核通過后按規定自己撥付到個人銀行賬戶。

補貼申請應于取得獲得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提出,原則上補貼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2個月;原則上補貼金額在2000-3000元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4個月;原則上補貼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若有關人員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不得申請此項補貼。

4、吸納困難職工一般性崗位補貼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吸納困難職工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每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給予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對其中屬失業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簽訂勞動合同后6個月內提出。本項目執行至2019年底,與粵財社〔2018〕159號規定的一般性崗位補貼不可重復享受。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勞動合同復印件;

6.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7.困難職工身份證明材料(由系統核查)。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企業基本帳戶。

5、失業困難職工臨時生活補助

(一)服務對象

  對處于失業狀態且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困難職工。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每人5000元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本項目執行至2019年底。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生活困難有關證件(含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建檔立卡貧困證明等);

6.個人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三、有關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貼項目

1、職業介紹補貼

(一)服務對象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推薦勞動者到機構所在地的重點企業成功就業、或推薦困難職工在機構所在地成功就業的,穩定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可按其服務后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困難職工或為重點企業介紹每人400元,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清財社〔2014〕113號文件對職業介紹補貼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花名冊和求職者親筆簽名的職業介紹推薦信;

  3.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屬困難職工提供困難職工證明材料)復印件;

3.學員獲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4)行業組織或企業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晉升培訓補貼申請表及人員花名冊;

2.學員身份證(居住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學員獲得的初級及以上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五)申請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銀行賬戶。

13、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

(一)服務對象

  創辦初創企業的城鄉創業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5〕96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個人最高30萬元,最長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以合伙經營形式運營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按每人最高30萬元、 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為500萬元,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四)所需資料

  1.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創業計劃書;

  4.場地證明(即租賃合同復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種、養、殖業除外);

6.種養殖業需提交村委承包合同或證明。

(五)申請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經銀行征信審核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銀行予以放款。

二、有關臨時性補貼項目

1、特別培訓補助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8號)的通知;

3.《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粵人社函〔2014〕1287號);

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所需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培訓計劃;

3、開展培訓證明材料(包括培訓教師簽名的授課內容清單、培訓教師資質證明、參訓人員花名冊及考勤記錄);

4、相關困難職工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單位銀行賬戶。

(四)申請程序

困難企業準備組織職工參與在崗培訓前,應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預申報申請,提交有關培訓計劃(包括培訓規模、時間、人員和培訓后達到的效果等內容),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預審通過后,可按計劃開展培訓。培訓完成后,困難企業提交開展培訓證明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核驗相關困難職工參訓期間的參保記錄,經審核通過的,按符合條件參訓困難職工人數核算補貼金額,并將補貼資金支付至單位銀行賬戶,預申報申請應于2019年底之前提出。

2、失業困難職工培訓補貼

(一)服務對象

處于失業狀態且生活困難人員。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8號)的通知;

3.《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粵人社函〔2014〕1287號)。

(三)補貼標準

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高等職業院校在校學生考取有關證書的,不適用前述補貼標準),職業培訓補貼工種和標準實施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

(四)所需資料和申請程序

有關申報材料和程序按各地現行規定政策,并且補貼申請應于獲得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提出。

3、困難職工技能培訓生活費補貼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所需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3、有關身份證明復印件(屬低保對象的提交城鄉低保證、屬殘疾人的提交殘疾人認定證件、屬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的出具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材料);

4、職業資格證書;

5、個人銀行賬戶。

(四)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人員可向培訓機構所在的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對其所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外,還應核驗相關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記錄,審核通過后按規定自己撥付到個人銀行賬戶。

補貼申請應于取得獲得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提出,原則上補貼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2個月;原則上補貼金額在2000-3000元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4個月;原則上補貼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培訓項目,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若有關人員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不得申請此項補貼。

4、吸納困難職工一般性崗位補貼

(一)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吸納困難職工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每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給予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對其中屬失業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簽訂勞動合同后6個月內提出。本項目執行至2019年底,與粵財社〔2018〕159號規定的一般性崗位補貼不可重復享受。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勞動合同復印件;

6.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7.困難職工身份證明材料(由系統核查)。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企業基本帳戶。

5、失業困難職工臨時生活補助

(一)服務對象

  對處于失業狀態且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困難職工。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按每人5000元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本項目執行至2019年底。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4.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5.生活困難有關證件(含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建檔立卡貧困證明等);

6.個人銀行賬戶。

(五)服務流程

  1.受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省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按規定填寫資料申報補貼,申請成功后帶齊所需資料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對符合申報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由前臺工作人員予以受理。

2.審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三、有關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貼項目

1、職業介紹補貼

(一)服務對象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推薦勞動者到機構所在地的重點企業成功就業、或推薦困難職工在機構所在地成功就業的,穩定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可按其服務后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政策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9〕6號)

(三)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困難職工或為重點企業介紹每人400元,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清財社〔2014〕113號文件對職業介紹補貼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四)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花名冊和求職者親筆簽名的職業介紹推薦信;

  3.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屬困難職工提供困難職工證明材料)復印件;

3.學員獲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4)行業組織或企業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晉升培訓補貼申請表及人員花名冊;

2.學員身份證(居住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學員獲得的初級及以上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提供發證部門蓋章的證書號名冊);

4.學員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銀行基本賬號。

(五)申請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銀行賬戶。

13、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

(一)服務對象

  創辦初創企業的城鄉創業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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