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定點門診的問題,(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普通門診定點原則上一年一定,每年的10-12月可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下一年度變更手續,未按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下一年度默認上一年度選點機構。參保人確因發生戶口遷移、居住地變化、工作單位流動或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等情形需要變更選定醫療機構的,需攜帶相關證明到參保所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中途變更手續,并從變更次月起生效。
清遠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可在公布的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門診選點,不設起付標準,不設年度支付限額,自行到非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二)如您母親符合門診特定病種的申請條件,可到廣東省內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申請特定病種認定,認定后可按相關規定享受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特病種“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額為1000元,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費用按本地住院標準(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5%)報銷。參保人門特病種年度總限額用完后,仍可按規定享受普通門診報銷待遇。
我局工作人員已于2025年1月23日致電您解釋,您表示已知悉。
回復單位: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