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府〔2012〕52號

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請逕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全面實施“橋頭堡”戰略,做大做強我市金融產業,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加快我市金融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金融業發展的目標要求
(一)深化認識。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做大做強金融業,是搶占區域發展制高點的重大舉措。當前,我市正處于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時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把加快金融業發展作為“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清遠”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提高全社會資源要素配置效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全民創業發展、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開放,鼓勵金融創新,做大金融規模,擴大金融總量,強化金融功能,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金融需求,使金融業成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支柱。
(二)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設幸福清遠的核心目標,盡快做大做強我市金融業,加快提升金融業發展水平,建立多樣化的金融組織體系、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多功能的金融服務體系,增強金融發展的競爭力、輻射力和帶動力,為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三)發展目標。
1.金融機構發展目標:實現各類金融機構集聚發展,形成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基金、信托以及各類新型金融機構全面發展的格局。籌劃建設中央商務區,為金融機構搭建集聚發展平臺。在十二?五期間,積極引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5家以上;力爭解決行政村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支持郵政儲蓄銀行發展農村小額信貸業務;加大直接融資力度,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爭取引進5家以上有實力的證券、保險公司,設立1-2只創投基金、產業基金;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進一步深化農信社體制改革,加快推進農信社改制工作。
?2.金融規模發展目標:金融業成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支柱,金融業總體發展水平、金融市場化程度、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明顯提高。十二?五期間,金融機構各項存貸款余額在2011年的基礎上,年均增長不低于全市GDP增長速度,到2015年末,力爭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達到2000億元以上,本外幣貸款余額1200億元以上;存貸款比例在2011年55.2%的基礎上力爭每年增加3個百分點;培育30家以上企業為重點上市后備企業,確保5家、力爭10家企業上市融資,建立結構合理、互補共贏、競爭有序的現代保險市場體系,保險費收入達到40億元以上;金融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達到5%以上,占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2%以上。
3.金融生態發展目標:構建安全、有序、誠信、公平競爭的金融運行秩序,形成監管有效、風險控制、信用優良的生態環境。改造建設一批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市、區)和鄉鎮,實質性地提升我市金融“造血”功能。積極參與省政府“金融穩定獎”、“金融創新獎”等評選活動,力爭有5家以上縣(市、區)政府獲獎。到十二?五末,全市金融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金融生態持續優化,金融創建成果更加鞏固。
二、加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
(四)大力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加快形成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和多元化適度竟爭的發展格局。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基金、擔保、融資租賃、信托公司和適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入駐清遠。十二?五期間,每年至少引進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引進落戶的金融機構,加強支持和服務,實施獎勵制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促使其做大做強,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五)積極發展地方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積極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加大村鎮銀行的組建力度。鼓勵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間資本有機融合,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探索發展風險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繼續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規模,對已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其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調整貸款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
(六)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在加強規劃和監管的基礎上,支持建設民營金融投資和服務集團。落實國家相關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參與組建村鎮銀行;積極探索創新金融產品、組織和平臺,通過股權、債權、信托等方式促進民間資本轉化為產業資本。在民間資本活躍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化和陽光化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和登記服務機構,規范培育民間融資中介組織或信息服務組織。
(七)加快發展金融配套服務業。加強和規范融資性擔保機構建設,支持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償損失責任分擔機制。運用好政府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完善的多層次擔保體系,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整合資源、擴大規模、創新產品、深化服務,提升融資擔保能力。積極發展各類征信機構。加快發展投資咨詢、會計、審計、律師、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組織。
(八)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發展的人才激勵機制。大力實施人才開發戰略,加大本地金融人才和經濟、會計、律師、計算機等專業人才的培養教育,積極引進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監管人才、復合型人才和管理團隊。對引進的金融高管人員、高級專業人才在辦理家屬隨遷、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相關便利,搞好優質服務,為金融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
三、努力擴大信貸規模
(九)引導和鼓勵銀行機構擴大重點投放。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圍繞工業發展,突出加強對工業園區、支柱產業、科技創新、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信貸支持,確保重大企業和重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圍繞城市擴容,加大對重點城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新一輪城市建設發展。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圍繞“三農”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加大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信貸投入,發展農村小額信貸業務,千方百計幫助農民增加收入。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圍繞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加大對文化、旅游、物流等產業的信貸投入。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圍繞民生項目,擴大社會公共服務領域的信貸投入,更好地促進社會事業發展。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完善抵質押制度,推動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抵質押融資,有效解決中小企業有效抵質押物不足問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放寬風險容忍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實現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十)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并購貸款、銀團貸款、小企業聯保貸款;鼓勵推廣信用證貿易融資、票據保貼融資、保單融資、倉單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融資租賃等業務;探索開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抵押貸款;擴大信貸抵押范圍,拓展抵押方式,積極探索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方式和工具。
(十一)推進政銀企合作。建立市政府和各金融機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與上級行的聯系和溝通,爭取信貸政策和資金傾斜。積極創造條件,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建立穩定的政銀企互動機制,有針對性地推薦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企業給銀行,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資金需要。
四、加快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
(十二)以推動企業改制上市為重點,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1.加強組織協調。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組織協調,落實責任,強勢推進,對啟動上市程序的企業實行“一幫一”工作責任制。各縣(市、區)設立企業上市服務機構,對擬上市企業的改制上市實行全程跟蹤式、保姆式服務。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各縣(市、區)配套制定相關扶持辦法,加大對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的力度。重點跟進和服務企業改制上市的關鍵環節,全力配合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確保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取得實效。
2.加快企業改制上市步伐。加大對企業改制上市的培育與指導力度,積極篩選優質后備企業資源,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加強上市相關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擬上市企業的質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全市上市后備企業數據庫信息,將優秀的上市后備企業推薦給相關的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引導產業資本及風險投資基金進入。及時兌現上市獎勵,鼓勵和扶持民營中小企業、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3.建立清遠市后備上市企業資源庫。每年從注冊地在我市的企業中選擇基本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進入資源庫,對有望近期上市的企業重點培育。
(十三)穩步發展證券期貨市場。規范證券公司營業網點設置,適時適度引進有實力的證券公司在清遠開展業務。積極支持期貨公司宣傳和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使更多的企業和機構投資者利用期貨及其它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規避風險。協助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加大風險控制力度,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十四)穩妥利用債券市場。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探索推進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區域企業集優債及城市公用設施項目債券籌集資金,豐富債券市場品種,滿足企業融資需求,使不同層次的企業都能有效地利用資本市場加快自身發展。
(十五)培育股權投資體系。培育并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著重為改善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培育優質上市資源、提高資產管理水平等提供服務,促進股權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為企業搭建股權交易的平臺,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登記、轉讓、融資提供綜合服務。鼓勵市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和民間資本成立股權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等,支持有發展前景的優質中小企業。建立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股權投資機構的設立和發展。
五、規范和發展保險市場
(十六)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對保險主體的市場監管和引導,規范保險市場行為,防范和化解各種風險因素,盡力減少和杜絕惡性及不正當競爭、保險欺詐、騙保等不良行為,把保險投訴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七)擴大政策性保險覆蓋面。支持將符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納入政策性保險,積極爭取森林、農機等農業政策性保險。探索建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防范和農業再保險體系。針對縣域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狀,促進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發展。探索開展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有相應資質和服務能力的保險公司開展政策性商業和農村醫療保險,進一步拓寬政策性保險受保面,有效解決農民、城鎮職工等患病就醫的經濟壓力。
(十八)進一步完善保險服務體系。認真貫徹市政府《關于加快清遠市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清府[2008]12號)文的精神,總結實施政策性農房保險的經驗,積極探索其它政策性農村保險業務,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體系,擴大農村保險覆蓋面。積極發展商業性農業保險,開發適合“三農”需要的保險產品。支持和引導轄區保險市場主體開拓創新,不斷發展,豐富保險品種,提高理賠效率,積極有效地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繼續采取切實有力措施,鼓勵有實力的商業性保險機構進入清遠保險市場,擴大保險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鼓勵保險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制訂完善保險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探索銀保合作新模式,利用保險資金支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六、大力營造有利于金融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九)健全金融生態建設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主導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并將金融生態長效機制建設作為衡量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等部門和機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態評估制度和指標體系,加強對全市金融生態環境的調研和評估,及時反映和解決金融生態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能動性,積極推進金融生態建設。
(二十)加快構建統一征信系統。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統籌規劃、逐步完善”的原則,以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基礎,將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社保、海關等職能部門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整合成一個統一的公共信息平臺,形成全社會共享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信用評級機制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征集、評估和使用的網絡化,提高信貸風險控制水平和投融資效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開、使用和保護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機制,引導企業和金融機構守信經營。通過有效的法律規范,強化失信懲戒制度,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處罰違規失信行為,創造誠實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步伐,積極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促步加大信用村、鎮、縣的建設。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申報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試驗區,解決中小企業信用信息不足問題。
(二十一)努力抓好金融知識的普及和培養工作。立足山區現狀,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金融意識,重點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現代金融知識的水平,通過開設金融專欄專刊、邀請金融專家及學者講座等形式,普及金融知識,形成全社會關注金融、學習金融、運用現代金融知識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建立健全各級政府主導下的金融監管、公安、財政、稅務、海關、工商、廣電、電信、新聞、城管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反洗錢、反假貨幣以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發行交易、銀行卡犯罪、非法證券投資咨詢和非法委托理財、保險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等各類違法金融活動,堅決打擊金融欺詐、高利貸等非法活動。加強對非法金融業務廣告的清理整頓,對無金融業務經營權而發布金融服務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金融業務活動廣告的機構和個人,要堅決依法查處。加強對網絡和移動通信涉及金融的廣告經營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嚴禁發布非法金融廣告。加強對從事貸款咨詢、擔保等業務的中介機構日常巡查和監管,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的中介機構,依法查處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中介機構。
七、加強和改進對金融工作的領導
(二十三)強化政府領導協調職能。堅持市政府與金融機構座談會議機制,完善市政府金融工作聯席會議、金融機構協調配合制度,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交流,積極協調落實涉及金融發展的各項政策,不斷加強和改善對金融工作的領導,繼續實行“地方政府一把手親自抓金融”制度,為我市金融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要加強對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研究制定金融發展、企業上市規劃和有關措施。發改、經信、財稅、國土資源、國資、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職,全面支持金融發展和企業上市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專門部門,切實承擔起區域內金融發展和企業上市的統籌協調工作。
(二十四)積極防范和處置地方金融機構風險。以“三打兩建”為契機,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規范運轉,防范金融風險。要切實加強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的處置力度,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穩定。
八、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獎勵力度
(二十五)積極支持清遠金融業發展,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建立完善金融機構評比獎勵制度。
1.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1)在清遠設立銀行、保險業總部機構的獎勵400萬元;在清遠設立銀行、保險業地區總部的獎勵200萬元;在清遠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市)級分行以及在清遠注冊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市級金融機構獎勵100萬元;單獨設立并直屬地區總部管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行獎勵30萬元,在清遠設立村鎮銀行獎勵20萬元。
(2)在清遠設立保險業地(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獎勵15萬元,單獨設立并直屬地區總部管轄的保險業支公司獎勵10萬元。
(3)注冊資金在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獎勵10萬元。
(4)證券、期貨、信托、投資基金、金融租賃等其它類金融機構獎勵10萬元。
2.對已進駐清遠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公司市政府每年進行量化評比并給予獎勵表彰。
(1)對駐清金融監管機構、政策性銀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評比要求給予5-15萬元的獎勵。
(2)對駐清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按評比要求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3)對駐清證券、期貨公司按評比要求給予2-3萬元的獎勵。
評比獎勵辦法具體按照《清遠市支持金融業發展及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獎勵辦法(試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