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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解讀

來源:市民政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3-10-25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1996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下稱“舊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2月28日表決通過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新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律,以增強法律的適用性。“新法”從“舊法”6章50條3600字擴展到9章86條8000字。主要體現在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
       一、“新法”體現四大民生熱點
       一是吃飯問題: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生活。“新法”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二是疾病風險:長期護理保障逐步開展。為有效應對老年人可能面臨的失能風險,“新法”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新法”還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三是服務需求: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新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新法”還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四是社會參與:豐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新法”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新法”是在老齡化背景下完善的養老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六大特點
       一是“積極老齡化”理念貫穿始終。積極老齡化就是要以積極的態度、積極的政策、積極的行動應對人口老齡化,全社會積極接納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圍;各方面積極做好老齡工作,促進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參與、發展;老年人積極面對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參與社會發展,提高生活品質;青壯年也要積極為未來養老做好物質和精神準備。
       二是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會的責任。家庭養老是我國的傳統。隨著老齡化的加劇、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家庭趨向小型化,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養老不再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而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民生問題,這意味著政府和社會要承擔更重的養老責任,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
       三是著力構建中國特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新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四是設專章規定老年宜居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主要是指環境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老齡化發展要求,適應規模日益龐大的老年人口對城鄉規劃、公共基礎設施、社區環境以及家居住宅等的通用性和特殊性需要,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參與社會創造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
       五是創設老年人監護制度。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在精神上、身體上以及智力上都發生著不可逆轉的退行性變化,許多老年人特別是高齡老年人表達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出現不同程度的欠缺,需要監護人幫助其實現權利。
       六是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這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修訂后的法律通篇都體現了這一宗旨,創設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如建立老年人節日制度。
       三、 “新法”與“舊法”相比主要新增內容解讀
       (一)“新法”第一章總則,由“舊法”的9條擴展到“新法”的11條。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于我國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國情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四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五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齡調查統計制度的規定。六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作貢獻。七是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
       (二)“新法”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由“舊法”的10條擴展到“新法”的14條。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在深入研究我國《民法通則》有關監護的規定,并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設了老年監護制度。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六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七是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三)將“舊法”的第三章收養的效力中的20條內容和第四章收養關系解除中的3條內容,歸納整理增加為:“新法”的第三章社會保障、第四章社會服務、第五章社會優待、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等4章4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新增了“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的內容。“新法”在護理保障方面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在養老和醫療保險方面,“新法”在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會救助方面,新法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在社會福利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實際做法,規定了高齡津貼制度。二是新增了“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內容。“新法”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目前有不少的地方養老機構收費比較混亂,有的養老機構在變更或者終止時對入住的老年人沒有給予妥善安置,為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促進養老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規定。

       三是新增了“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的內容。“新法”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新法”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這是我國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等國家重要文件中確認下來;總結實踐經驗,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規定了養老機構設立條件、準入許可和變更、終止等制度,明確了相關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職責;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主要規定了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加強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范;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此外,“新法”還對發展老齡產業等作了補充規定。

       四是新增了“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的內容。“新法”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為了扶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來我國對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給予一定獎勵,“十二五”期間計劃將這項措施惠及城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為此,新法增加上述規定。

       五是新增了“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內容。“新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新法”進一步充實了現行法有關老年優待的內容: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豐富了現行法有關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服務、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內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優待內容,主要是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方面提供優待,在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事項時提供優待等。

       六是新增了“老年人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的內容。“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并開展活動的內容。“新法”的參與社會發展一章還規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組織意見。“新法”還對老年人勞動保護以及發展老年教育作了補充規定。
       (四)“新法”增設“第六章宜居環境”共7條。主要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以便為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

       一是“新法”明確國家責任,概括規定了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總體要求;

       二是“新法”規定了政府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

       三是在具體環境建設上,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

       四是“新法”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五)“新法”第八章法律責任,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由“舊法”的6條擴展到“新法”的11條。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是“新法”增加了擅自舉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權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

       二是“新法”增加了違反優待義務的法律責任;

       三是“新法”增加了違反涉老工程建設標準和不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四是“新法”根據人民調解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成員糾紛處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法律責任的條款作了修改完善。


來源:中國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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