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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民政局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來源:廣東民政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01-20

粵民發〔2022〕103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黨委農辦、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有關要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合理擴大社會救助覆蓋范圍,現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力度

       (一)落實低保認定條件。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文件,優化審核確認程序,落實應保盡保。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未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按戶納入低保;符合單人保的,按人納入低保。采取“勞動力系數”等方式核算家庭成員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難以就業或者較長時間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

       (二)落實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合理設置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認定條件,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優化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對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適當扣減。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三)落實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主動向鄉鎮(街道)申報退出并核實的低保家庭,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放6個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證。低保、特困、低邊、支出型困難家庭的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相應救助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二、完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

       (一)落實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各地應制定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明確專項救助范圍和救助比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將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單獨納入低保范圍。

       (二)暢通基本生活救助轉辦銜接的渠道。對符合低保、特困等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及時協助申辦;對不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條件的,按程序取消。申請或退出低保、特困的對象,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符合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無需重復提交申請資料。

       三、加強急難臨時救助制度

       (一)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二)加強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各地要制定急難救助實施細則,發揮臨時救助備用金作用,落實“分級審批”。鄉鎮(街道)民政工作人員要不定期開展走訪,在轄區發生疫情災情等突發事件期間集中排查,及時發現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給予臨時救助。要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納入臨時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預防因災返貧。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各地要繼續采取“鐵腳板+大數據+小線索”的方式,將日常走訪摸底、常態化風險排查與定期集中摸排相結合,加強動態跟蹤和分析研判,主動發現救助需求。要依托基層組織、發動基層力量,建立以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雙百”社工為基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主動發現隊伍,加快構建覆蓋城鄉、上下銜接、政社聯動的主動發現網絡。村(社區)級組織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群眾遇困情況,走訪發現潛在救助對象,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要重點關注有求助意愿但申請能力不足、曾經申請過社會救助但不符合條件、近期退出社會救助的人員或家庭、納入返貧致貧監測人口、受疫情災情影響比較嚴重地區的困難群眾。

       (二)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規范使用信息系統開展核對工作,確保社會救助申請對象全部經過信息化核對。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調查機制,及時辦理外地發來的入戶調查協查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相關部門協同配合,依托低收入人口監測信息平臺,主動獲取困難群眾救助線索和訴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多維動態監測指標體系,賦分結果采用紅、橙、黃、藍等顏色信號劃分4檔預警等級,鄉鎮(街道)分別于3、5、7、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查,協助困難群眾提出申請。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信息共享,每季度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條件的,由縣(市、區)民政局按程序辦理;符合專項救助條件的,及時推送信息,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五、優化辦理流程

       (一)簡化申請材料。推行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即“一證一書”)即可申請社會救助做法。申請低保、特困、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除“一證一書”外,鄉鎮(街道)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申請無關的證明。申請人的其余個人信息由民政部門與其他部門通過數據共享獲取。

       (二)落實辦理期限。各地要嚴格落實低保審核確認的辦理期限,包括啟動信息核對、啟動家庭生活狀況評估、鄉鎮(街道)提出初審意見、公示、縣(市、區)民政局審核確認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期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積極推動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提出低保或者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取消戶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難發生地先行臨時救助,基本生活臨時遇到困難的公民和港澳居民都能得到及時救助。

       六、落實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民政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統籌各種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救助各項制度之間、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銜接,確保形成改革整體合力。各地要充分發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作用,督促所轄縣(市、區)啟動協調機制,召開聯席會議,解決個案問題和重點、難點問題。

       (二)強化資金保障。地方各級財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中央和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扎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范有序。要切實管好用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嚴禁以任何方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救助資金,守護好人民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要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督促檢查。鼓勵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及時糾正的,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四)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提升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深入實施“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實現全省社工站(點)100%覆蓋、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社會工作服務100%覆蓋,打通為民服務“最后一米”。充分發揮“雙百”社工、志愿者等作用,落實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由鄉鎮(街道)指定專人、明確職責,零距離為困難群眾提供專業服務。加強社會救助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五)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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