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函〔2018〕143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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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局:
?民進清遠市基層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扶持清遠雞產業發展的提案》(立案號:2018002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會辦意見答復如下:
?一、統籌空間要素,實現多規合一
?今年2月,省發改委、省編辦、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推進空問性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方案》,?將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有機整合各類空間性規劃,明確城鎮、農業、生態三類空間及管控要求,編制統一高效、全面銜接的全省空間規劃體系。“多規合一”工作的實施,將有效解決當前養殖用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嚴控區、畜牧業禁養區的多重限制下,用地難以保障的問題,
?二、支持并引導養殖業規范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27號)等文件要求,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符合該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國土部門支持并引導養殖業規范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
(一)引導養殖業設施合理選址
?養殖業需要搭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必須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附屬設施用地,必將對地表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養殖業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二)堅持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養殖業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其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對比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養殖業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更簡單、更快捷、操作性及實用性更強。因此,養殖業應規范執行設施農用地有關政策措施,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類型和規模,切實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專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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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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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朱嘉儀;聯系電話:33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