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5〕135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整體收回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名下441802005004GB00268地塊18758.01平方米、無償整體收回441802005006GB00807地塊4503.86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撤銷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2-0082(A)、441801-2022-0083(A))。
附件:收回地塊示意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