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函〔2023〕242號),依法收回清遠綠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東坑村,國土證號清市府國用(2013)第00343號中482.3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收回面積、界址以宗地平面圖為準),具體收回和補償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規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收到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擬定的收回補償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用地平面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