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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5-06-10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廣清產業園管委會:

  《清遠市關于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6月10日


清遠市關于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精準配置和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2號)、《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制造業當家用地保障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3〕86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4〕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的規劃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業用地和新型產業用地(M0);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工業用地,按照“三舊”改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普通工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規定的一類工業用地、二類工業用地和三類工業用地。

  新型產業用地(M0)是在《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二級類1001工業用地下,增設三級類“新型產業用地(M0)”。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備注為“新型產業用地(M0)”。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符合培育發展新動能、獲取未來競爭新優勢的發展方向,用于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包括制造業、數字經濟、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生物制造、先進材料、新能源、互聯網服務、產教融合等),以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用房。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的用房;配套服務設施用房包括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等。

  第三條  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統籌布局、穩定總量、盤活存量、嚴格準入、加強監管”的基本原則,促進新增工業用地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新增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產業園區(包括產業園、高新區、經濟開發區,下同)內,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指標原則上向產業園區傾斜。

  挖掘存量工業用地資源,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  各縣(市、區)、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區域內工業用地的規劃、供應、利用等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區域內產業準入標準和產業用地標準(指南)、產業用地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細則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工業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負責各自區域內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履約考核等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協同實施本實施意見。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發展平臺、重點發展區域、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區域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工業用地控制線內布局選址,并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結合實際情況劃定后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存量工業用地、村鎮工業集聚區、產教城融合示范區、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和產業集聚區周邊等區域選址。

  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用地控制線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本行政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總面積的10%以內。

  第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的選址,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根據產業發展需求提出選址方案,上報并經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商務、科技、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照《清遠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清遠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計算規則》及本實施意見出具工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及停車位配套要求;并在此基礎上,應當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2號)的有關計算規則進一步核算項目建筑系數等控制指標。

  第八條  除位于特殊區域內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新型產業用地(M0)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5(已供普通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不得低于2.0);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工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5,其他縣(市、區)工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0;部分行業對用地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規定的,參照《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2號)等技術標準進行單獨論證。

  大力發展高標準立體化廠房,提高標準廠房用地的開發強度。除涉及安全和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生產環節有特殊要求、地形地貌限制等因素外的新建工業項目,一般應建造3層及以上多層廠房。

  第九條  普通工業用地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7%,其建筑面積不大于總建筑面積的15%,不得獨立分割轉讓。

  新型產業用地(M0)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大于總建筑面積的30%;獨立占地建設的,其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0%。

  同一土地使用權人位于同一工業用地控制線內,且位置相鄰的多宗國有工業用地,可以統一規劃布局、適度集中建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分別占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不減少,但不得單獨分割轉讓、抵押。鼓勵工業用地內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集中布局,嚴禁建造商品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鼓勵產業園區探索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取得工業用地建設集中配套項目,具體實施細則由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自行制定。

  工業項目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應當與工業廠房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可按比例分期建設。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已出讓或已劃撥工業用地內部分用地的,余下用地可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指標的方式解決工業項目的建設需求。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因擴大生產、增加產能等原因,經批準可以在原用地范圍內提高土地開發強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ㄒ唬┦?、市明令禁止類用地項目。

 ?。ǘ┘{入政府土地儲備計劃且詳細規劃確定為非工業用途的儲備用地。

  (三)納入“退二”企業名單的工業用地。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或土地儲備部門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容積率等指標,按照《清遠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在詳細規劃中規劃為其他用地性質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压耐恋貞攪栏駡绦幸巹潡l件。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辦理:

  1.改變為商服或商品住房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重新依法供應,并參考相關地價評估結果,經集體決策后,確定對原受讓方的補償標準。2018年8月31日(含)以前已供應土地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業務時,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依法依規明確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方式的,按相應條款執行。

  2.已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按“三舊”改造政策辦理。

  3.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除私人住宅外的原劃撥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單位申請將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或進行改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取得立項批準部門或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及規劃批復文件后30日內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補辦協議出讓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

  (2)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需要調整規劃條件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單位經批準變更規劃條件后30日內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供應文件、出讓金等變更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成本和已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

 ?。ǘ儆谡畠溆玫赜媱潈鹊挠赏恋貎洳块T收儲。

 ?。ㄈ┯玫貑挝簧暾堈{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按本實施意見中涉及普通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規定辦理。

  (四)用地單位申請仍按照普通工業用地建設的,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環境影響、產業發展、交通影響等方面的評估論證后,適宜保留普通工業用地性質的,可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效歷史審批文件以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對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生產業態和周邊城市景觀相匹配,工業生產廠房應符合工業建筑設計規范,研發設計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區面積配置比例。新型產業用地(M0)內用于無污染生產環節的用房,可按照廠房規劃建設標準執行。各類用房均應按照公建化立面進行設計,且均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形態?! ?/p>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十  嚴格新供應工業用地產業準入和用地標準。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管理,嚴禁向禁止類工業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

  組織供應工業用地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組織擬定包含產業門類、投產及達產時間、投資強度、投資總額、產出效率、總產值(含達產年產值)、稅收以及違約處置辦法等內容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應當符合《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的規定,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內容。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本方已簽署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該協議納入土地供應文件。

  加強土地供應環境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 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工作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4〕4 號)規定,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報告未通過評審的,或經調查評估確定為污染地塊但未明確風險管控、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土地出讓、劃撥。

  第十  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包括:

  (一)按規定須公開出讓的工業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1.經批準以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方式實施改造的“三舊”改造項目,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2.實行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在出讓年限屆滿前一年內,原土地受讓人可提出續期使用申請,經出讓人組織相關部門評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且經評價達到合同約定使用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續期。

  3.其他按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

  (三)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四)實施“標準地”供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加快推進“標準地”供應,在國有工業用地供地條件中設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就業貢獻、研發經費投入強度等控制指標,并結合區域評估結果和規劃要求,在同一區域內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供應,并落實批后監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對工業用地集聚區開展區域評估,主要包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評估、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評估等事項;應完善產業園區配套設施的建設,包括區域的土地平整、道路交通、上下排水、電力燃氣供應、網絡通信、污水處理、生活設施配套等。

  (五)屬于返還村集體農民征地留用地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苿印敖坏丶撮_工”。對于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在出讓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同步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方案,并納入供地方案,實行“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供應。在項目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并按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后,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書。土地成交后,確需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的,在不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前提下,可不再辦理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調整手續。

  (七)支持中小微企業集聚發展。支持國有工業用地建設標準廠房,保障中小微企業生產空間??蓪藴蕪S房用地劃撥或協議出讓給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產業園區管委會,用于在產業園區或村鎮工業集聚區范圍內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標準廠房用地供應方案中可明確主導產業方向,引導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集聚發展。采取此方式供應普通工業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當年度計劃供應工業用地總面積的10%,土地供應結果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的要求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八)探索混合產業供地??赏ㄟ^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包含工業用途與其他產業用途的混合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業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比不得低于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混合用地的四至范圍、功能配比應在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中明確。

  對投資規模、投資強度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引導進入標準廠房。

  第十  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按50年設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可以根據產業發展周期,按有關規定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工業用地。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項目實行承諾準入和告知性備案。新型產業用地(M0)擬發展的產業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優先支持數字經濟、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生物制造、先進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領域項目。各縣(市、區)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結合實際,細化新型產業領域、投入產出標準等準入條件。企業在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投入產出標準等政策基礎上,各縣(市、區)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按規定負責辦理產業準入備案手續,依法依規對承諾準入的備案項目嚴格監管。

  十九  已按普通工業用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具備以下全部條件的,可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

  (一)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ǘ┎簧婕捌髽I原因閑置土地或存在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

 ?。ㄈ┮讶〉眯滦彤a業用地(M0)的規劃條件。

 ?。ㄋ模┮寻凑毡緦嵤┮庖姷谑藯l辦理產業承諾準入和告知性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已按普通工業用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申請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玫貑挝幌蛩趨^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提出申請。

 ?。ǘ┧趨^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根據該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組織核查,如申請用地具備本實施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條件的,與用地單位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出具同意調整的審批意見。

 ?。ㄈ┳匀毁Y源主管部門依權限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具同意調整的審批意見,按程序報用地會或相應集體決策審議機構審議批準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按本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  新增普通工業用地的出讓底價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屬于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節約(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國家規定標準40%、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對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實行地價鼓勵支持政策。地價計收標準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1號)執行。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區域產業發展政策、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標符合省、市規定的,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出讓起始價或補繳土地價款應經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新型產業用地(M0)出讓起始價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確定。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測算地價:

 ?。ㄒ唬┬略鲂滦彤a業用地(M0)出讓起始價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并按照出讓年限修正后確定,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不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計價公式為:P=C*30%*S*(N/50)

  其中:P為新型產業用地(M0)出讓起始價,C為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C出讓時點為:新出讓的新型產業用地(M0)評估時點為土地儲備部門編制出讓方案時委托評估的時點),S為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50年為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N為實際出讓年限。

 ?。ǘ叭f”改造“工改 M0”補繳土地出讓金計價公式為:P=C*30%*S*(N/50)*40%。

  (三)已出讓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以測算時點的價格為基準,測算宗地調整前后不同土地利用條件下的地價差額。如差額為負,不再計收地價。

  計價公式為:P=C*30%*S-M

  其中:C為所在區域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M為原工業用地的現市場評估價。

  第二十  新型產業用地(M0)可根據項目實際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社區用房、文化體育設施、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設施建筑面積不計入項目計容建筑面積,不計收土地價款,用地獨宗評估時予以考慮建設成本,由企業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其中,普通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需按照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配建公共服務設施。新型產業用地(M0)應合理利用地下空間、建筑物架空層建設配套設施。

  第二十 本實施意見公布實施后,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約定以下內容:

 ?。ㄒ唬┕I用地在土地出讓期內申請調整為商業、辦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業用途經營性用地的,須由土地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ǘτ跀M通過設立項目公司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或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參與公開出讓申請文件中明確項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資構成、股權結構等內容,且項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經營范圍、資質等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公告中的出讓條件。

 ?。ㄈ┕I用地供應后的投產年限、達產年限、達產后年產值、供后監管評價時點、評價要求和評價未達標的整改及處理措施,納入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并執行。

  (四)工業用地的地下空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和單獨抵押。

  (五)工業用地內建筑物分割轉讓和再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意見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六)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需無償移交給所在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

  第四章 產權登記和分割轉讓

  第二十 工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元進行登記,宗地范圍內的建筑物辦理首次登記和分割登記時不得分割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登記為工業,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標注工業用地分類。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按合同約定繳清土地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先租賃后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土地租賃期間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繳納土地租金后,可持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材料,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在土地出讓期間,受讓人在付清出讓金后,持原不動產權證、出讓合同和出讓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權證中須備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讓年限與出讓土地用途等內容。租賃期內承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完成開發建設前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工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轉讓,開發投資未完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25%的,可先簽訂轉讓合同,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法定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轉讓方存在違約行為或涉及閑置土地的,在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須依法依規依約處理到位。受讓方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規劃、建設、環評、消防等審批手續。開發投資額的認定,以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或者高新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清園管委會出具的書面認定意見為依據。

  第二十  制造業企業在國有普通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在保持用于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可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受讓主體須為經縣(市、區)、管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已依法注冊登記且屬于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分割登記、轉讓和受讓的主體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征求所在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后的60%。

  普通工業用地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獨立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按比例以幢、層、間等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產業用房及配套設施自完成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起止時間須在不動產權登記證書附注注記。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登記、轉讓的,按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執行,但經所在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出具意見,并由土地批準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按照本實施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對分割登記、轉讓作明確約定,以及已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但未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出具意見,并由土地批準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按照本實施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

  鼓勵各地組織建設符合《廣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范》(DBJ/T15-235-2021)、清遠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以及屬地關于稅收、經濟貢獻和成長性等方面標準的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制定本區域內組織建設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內產業用房分割登記、轉讓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轉讓的年限可不受本條限制,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在出讓土地時明確。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普通工業用地,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轉讓、抵押,前四款規定情形外的項目原則上應當整體轉讓、抵押。

  第二十 新型產業用地(M0)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條件(設定連續考核年度的,可以以首次達產視為達到約定條件)后,允許以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和轉移登記。

  開發主體自持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項目產業用房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30%。自持時間不少于15 年。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不動產單元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按幢分割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按層、間分割的最小建筑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服務用房不作單獨分割、轉讓或抵押,但經批準同意并約定可按照不高于受讓企業所受讓的產業用房建筑面積占總產業用房建筑面積比例,隨產業用房一并分割、轉讓或抵押。

  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的買受方(含再次轉讓)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單位,符合新型產業項目準入標準,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購買,買受方需與屬地區政府(管委會)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新型產業項目具體辦理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等不動產登記時,應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審查并出具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同意書,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分割、轉移或抵押登記。

  第五章 供后監管

  二十八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承擔工業用地監管職責,對產業準入、轉售、轉租、產出指標、改變用途等進行重點監管,應加強對產業項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約定條款對開發主體和入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于產業項目。

  二十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閑置和違約工業用地:

 ?。ㄒ唬┯玫貑挝灰蜃陨碓蚪K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出讓人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超過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不滿1年且在屆滿1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超過1年但未滿2年,并在屆滿2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并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可退還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ǘυ谶_產評估、過程評估中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督促整改;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對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手續。

  (四)對工業用地擅自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工業用途。整改不到位的,應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用地單位依法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出讓人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授權的管委會應根據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后每3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對投資總額、投資強度等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和投資情況(含項目)、單位面積產出和稅收等產出情況,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指標完成情況實施監管。

  第三十一條 開發主體應制定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監管,包括:

 ?。ㄒ唬﹨f助產業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對入駐企業統一進行登記,定期統計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產值、R&D(研究與試驗經費)投入、知識產權、綜合能耗等數據情況,并定期報產業園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同時履行對入駐企業的監管責任,落實好安全生產、防疫等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管控制度和措施。

  (二)嚴格監管入駐企業對項目用房的使用,嚴禁入駐企業

  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一經發現,應責成入駐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并配合監管機構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實施意見所引用的文件,如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內容。本實施意見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等規定相沖突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為準。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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